常見問題

我是農產品經營者

請確認申請者是否符合申請有機驗證資格(自然人、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農場、畜牧場、水產養殖場、團體或農業產銷班、領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者、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並備齊資格證明文件(身分證、設立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土地謄本、租賃契約或土地使用同意書),以及《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簽訂契約應記載事項》第貳點第一項之相關文件資料,向驗證機構提出申請。

可向驗證機構洽詢申請有機驗證相關事宜,驗證機構名冊請參酌「臺灣有機農業資訊網」。

生產者可依據其農田所在地區,就近加入通過農業部審認之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相關資訊請至農糧署官網查詢。

鑒於各地環境條件狀況不同,以及作物品項的差異性,建議可洽詢友善環境耕作團體或是有機驗證機構,協助個案判斷評估從事有機或友善耕作之可行性。

農糧署有機農業輔導措施包含有機農產品驗證及檢驗費、有機農業適用肥料、有機農業設置簡易堆肥設施補助、有機農業溫(網)室設施補助、輔導設置有機及友善農民市集、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有機農業技術服務團、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生產及加工設備輔導、有機農業獎勵與補貼等項目,詳細關於有機農業相關輔導政策請見農糧署官網。

有機農業生產輔導計畫補助原則(112年3月公告)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速國內有機農業發展,輔導改善生產及加工設備、溫(網)室及堆肥設施等,並推廣施用有機農業適用肥料,以提升生產效能,穩定有機農產品供應,特訂定本補助原則。

二、依本補助原則申請補助之申請人(以下簡稱補助對象),應為通過有機農產品(含轉型期)驗證,或經農委會審認通過之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以下簡稱友善耕作團體)登錄有案之友善環境耕作者,並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農民。

(二)產銷班、農會、農業合作社(場)、以農委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農業團體。

(三)農企業(僅限申請農產加工設備)。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有機農業適用肥料

(二)溫(網)室設施(備)

(三)堆肥設施(備)

(四)生產及加工設備

其他細項如補助作業程序、驗收作業程序、經費核撥、督導及抽查等其他規定事項請參考「有機農業生產輔導計畫補助原則

目前國內有18家有機驗證機構,但針對有機水產品驗證者,僅采園生態驗證有限公司;另有機畜產品驗證部分,僅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日後或許其他驗證機構也會增加相關業務,民眾若有需要,可逕行諮詢相關機構,或至「臺灣有機農業資訊網」查詢。

請上興大有機農夫市集網站,首頁最下方有市集的通訊方式及連絡電話,將有專人做詳細的說明。

請寄信至MIT興大驗證農產品市集mit@dragon.nchu.edu.tw信箱,將有專責人員為您詳細說明。

目前與臺灣簽署雙邊有機同等性協議的國家如下:

1.Australia澳大利亞(於109年1月23日施行)

2.Canada加拿大(於109年5月30日施行)

3.Japan日本(於109年2月1日施行)

4.New Zealand紐西蘭(於109年4月30日施行)

5.United States美國(於109年5月30日施行)

6.Paraguay巴拉圭(於112年4月25日施行)

7.India印度(尚未施行)

詳細簽署內容請上農糧署官網查詢。

為輔導農產品經營者於實體或網路等通路販售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時,能遵循有機農業促進法及相關子法規定之經營販售事宜,並同時維護消費者權益,農糧署特訂定「輔導販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操作指南」。內容包含農產品經營者於實體通路販售包裝或散裝(無完整包裝及標示)有機農產品之作業程序,及網路販售包裝有機農產品之作業程序,提供各界參酌。

農業部依《有機農業促進法》第23條第2項,委任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辦理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農藥殘留檢驗。

此外,生產者若為自主確認產品是否有農藥殘留,亦可洽詢經認證符合ISO/IEC 17025且具農藥殘留檢測項目之實驗室

我是消費者

依據《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驗證基準,並遵循該法之規定驗證合格,或符合該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進口農產品,皆可稱為有機農產品。

臺灣在地生產的有機農產品,其容器或包裝上會標示有機農產品標章LOGO0319 工作區域 1 ,但進口的有機農產品不會有此標章。再者可確認容器或包裝上是否標示下列事項:

  1. 品名
  2. 原料名稱
  3. 農產品經營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進口之有機農產品,應標示其進口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4. 原產地(國)
  5. 驗證機構名稱
  6. 驗證證書字號(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進口有機農產品者,應標示同意文件之字號)

亦可至「臺灣有機農業資訊網」查詢國內有機農產品經營者資訊。

此兩者最大的不同在於是否通過有機驗證,通過有機驗證並取得有機農產品標章之農產品才能以有機名義販售;友善耕作之農產品未經有機驗證,故不得以有機名義販售。

詳細說明可進一步參酌本中心官網文章:

「有機?友善?傻傻分不清楚」

依據《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所定義: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於轉型為有機農產品之期間內,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驗證基準,並依有機農業促進法規定驗證合格者,稱為有機轉型期農產品。由此可知,有機轉型期之栽培方式與農產品標示亦需符合有機農業相關規範,請安心購買有機轉型期農產品!

有機轉型期間,除了能讓土地休養生息,也是農友從慣行農法轉為有機耕作的適應過渡期。一般來說,短期作物(如蔬菜、稻米等)需二年的轉型期,長期作物(如果樹、茶樹等)則需三年的轉型期。

雖然轉型期內所生產的農產品尚不能張貼有機農產品標章,但其生產過程與有機農產品相同,皆須符合有機栽培管理原則,產品包裝上可貼驗證機構核發的有機轉型期標籤。轉型期過後,若通過有機驗證,即能取得有機農產品標章。

有機農業不得施用化學農藥、化學肥料及基因改造產品,是一種較不污染環境、不破壞生態,並能提供消費者健康與安全農產品的生產方式。因此,食用有機農產品能盡量避免人體接觸或攝取殘留的化學農藥,也能避免攝取基因改造產品的潛在風險,對身體而言較無負擔。

我是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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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來電04-2284-0145詢問,由本中心向撰寫者確認後回覆。

國際有機農業運動聯盟(IFOAM)是一個國際性會員制的非營利組織,於1972年法國創立,致力於促進農業及其價值鏈與消費符合有機農業四大原則(健康、生態、公平、謹慎),並真正地永續經營。

本中心於2021年加入IFOAM會員,並積極地參與相關國際活動,推動臺灣有機農業站上世界舞台!

FiBL(Forschungsinstitut für Biologischen Landbau)是一個歐洲著名的有機農業研究機構,於1973年成立,由6個分布於不同國家/地區的獨立組織構成,包含瑞士(FiBL Switzerland)、德國(FiBL Germany)、奧地利(FiBL Austria)、匈牙利(ÖMKi)、法國(FiBL France)、歐洲(FiBL Europe),致力於透過研究、知識傳承、顧問諮詢服務、產業輔導計畫及公共關係經營等面向,在食物產業鏈中全面性地推動有機農業發展。FiBL所作之研究與大專校院及部分企業維持密切之合作關係,亦經常舉辦相關訓練課程,並將研究成果直接推廣給農民應用。

該機構與IFOAM合作,每年於德國紐倫堡國際有機食品展(BIOFACH)發表及出版全球有機農業年鑑(The World of Organic Agriculture),彙整並分析各國有機農業統計數據,本中心每年皆有摘錄其重點精華,歡迎參閱相關官網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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