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業促進區大哉問

依據有機農業促進法第六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其轄區條件逐年檢討及開發設置有機農業促進區,並鼓勵民間合作生產或共同運銷組織參與設置。
  • 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可供農業使用者,應優先設置有機農業促進區。
  • 主管機關應優先輔導或補助建構有機農業促進區基礎公共工程設施及產銷設施(備)。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對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有機農業促進區內尚未採用有機農業生產之農民予以輔導轉型,並得要求其採取必要措施,避免妨礙毗鄰土地有機農業生產。
營運主體主管機關外部單位
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農民團體、人民團體、法人、行政機關或學校。促進區所在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
外部合作之單位,如設置前後輔導、生產技術指導、行銷輔導等

單位自評

申請必要條件

  • 具合法設立之營運主體,且有專人可執行相關文書作業。
  • 區域範圍應完整,可供農業用之農地毗連至少10公頃。
  • 應先取得申請範圍內之相關企業、團體及農友等關係人之共識(含土地使用、營運規劃等)。

文件準備與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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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營運主體合法登記文件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2. 營運計畫書內容應含下列項目
    1. 緣起及法源
    2. 促進區基本資料
    3. 農業現況
    4. 周遭人文及自然資源盤點
    5. 促進區發展課題分析
    6. 整體發展規劃與執行
    7. 管理維護及財務計畫
    8. 預期效益
    9. 聯署營運公約及其他相關文件

主管機關審查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單位進行審查
待上述文件備齊後將由在地縣市政府邀集相關單位及專家進行初審,若資料未齊全則需進行補正後再審。

特別說明:
目前國內已有部分縣市政府為鼓勵民間申請設置有機農業促進區,並為利促進區設置之輔導、管理或獎勵有所依據,特訂定相關辦法,例如花蓮縣有機農業促進區設置暨輔導管理辦法及宜蘭縣有機農業促進區設置審查及輔導管理辦法等。惟各縣市政府業務運作情況不同,非須訂定相關辦法才能進行促進區之設置或審查,有意願辦理促進區相關規劃的地方政府,亦得設置促進區。

後續營運
  1. 主管機關應逐年檢討其轄區內促進區之績效是否與計畫書相符,必要時得擴大或縮減面積。
  2. 營運主體營運成效未符合促進區計畫書,應限期改善。

統計時間:2024.06.30

名稱所在縣市營運主體設立時間設立面積(公頃)主要有機作物
龍泉有機農業促進區臺中市臺中市大甲區農會2023.02.0326.9865稻米
河八代有機農業促進區臺中市臺中市外埔區農會2023.02.0312.4862稻米
關山鎮梓園有機農業促進區臺東縣梓園碾米工廠有限公司2023.10.11182稻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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