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業促進區大哉問
依據有機農業促進法第六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其轄區條件逐年檢討及開發設置有機農業促進區,並鼓勵民間合作生產或共同運銷組織參與設置。
- 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可供農業使用者,應優先設置有機農業促進區。
- 主管機關應優先輔導或補助建構有機農業促進區基礎公共工程設施及產銷設施(備)。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對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有機農業促進區內尚未採用有機農業生產之農民予以輔導轉型,並得要求其採取必要措施,避免妨礙毗鄰土地有機農業生產。
營運主體 | 主管機關 | 外部單位 |
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農民團體、人民團體、法人、行政機關或學校。 | 促進區所在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 | 外部合作之單位,如設置前後輔導、生產技術指導、行銷輔導等 |
單位自評 | 申請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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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準備與撰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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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審查 |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單位進行審查 特別說明: |
後續營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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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時間:2024.06.30
名稱 | 所在縣市 | 營運主體 | 設立時間 | 設立面積(公頃) | 主要有機作物 |
龍泉有機農業促進區 | 臺中市 | 臺中市大甲區農會 | 2023.02.03 | 26.9865 | 稻米 |
河八代有機農業促進區 | 臺中市 | 臺中市外埔區農會 | 2023.02.03 | 12.4862 | 稻米 |
關山鎮梓園有機農業促進區 | 臺東縣 | 梓園碾米工廠有限公司 | 2023.10.11 | 182 | 稻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