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字:有機驗證、友善環境耕作、友善耕作、有機農產品、有機農業、有機農業促進法、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審認要點、有機驗證基準、有機驗證機構、友善耕作推廣團體、驗證合格有機產品
本文轉載自 中華民國農會 農友月刊 2023年03月74卷03期《一張圖搞懂有機農業和友善耕作》
有機農業的定義
有機農業促進法是我國第一部針對有機農業制定的專法,於2019年5月30日正式上路,從那之後「有機農業」在臺灣有了新的法律詮釋。
法條上的有機農業定義包含了「兩原則、三不要、四大類」。兩原則,代表有機農業施作是基於生態平衡及養分循環原理;三不要,是指不能使用化學肥料、化學農藥與基因改造技術;四大類,則是指有機農業包含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農產品生產。
因此,在符合上述定義所從事的農業生產,都可以稱為「廣義的有機農業」。然而必須注意的是,廣義有機農業生產的產品,並不能直接等同於法律上的有機農產品!
有機農產品需通過驗證
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並且讓有機農產品可以在市場上順利流通,法律要求有機農民必須經過嚴格的驗證程序把關,才可以用有機的名義販賣其農產品。也就是說,為了確保交易時「有機」兩個字的公信力,農產品在整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的過程,都必須符合主管機關公告的有機驗證基準,並且通過驗證合格者,才可以稱之為「有機農產品」或「有機轉型期農產品」。而且只有結束轉型期的有機農產品,才能夠貼用有機標章。
有些農民雖然也是以符合有機農業原則的方法從事農作物生產,不過可能由於種種因素,他們選擇不參與有機驗證制度,而是申請加入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這些農民的生產過程,就是屬於廣義有機農業中的「友善環境耕作」。由於友善耕作農民並未取得公正第三方的驗證,而是由輔導他們的推廣團體根據自訂的團體規範來進行管理與稽核,所以依法不得以有機名義販售其農產品,也不可以使用有機標章。
一言以蔽之,法律定義下的有機農業生產者,包含有機驗證農民以及未經驗證的友善耕作農民,這兩者的生產過程都符合廣義有機農業的定義,但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維護交易安全,只有經過有機驗證的農產品,才可以用有機的名義進行販售。
真的懂了嗎?有機農業快問快答
問:友善耕作的農產品既然不能宣稱有機,那農民為什麼要加入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
農民加入農業部審認之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不但可以獲得友善耕作團體的協助與輔導,被友善耕作團體登錄於主管機關的資訊系統後,還可以獲得政府的輔導資源、生產補助及生態補貼。
問:市面上販賣的友善農產,都有經過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輔導嗎?
不一定,由於法律並未限制「友善農業」、「友善環境」或「友善耕作」等名詞的使用,所以市面上販售的農產品若有標示這些名詞,不一定代表有經過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輔導與管理,也不一定符合有機農業的法律定義。
問:友善飼養的雞蛋與豬肉,是不是也屬於廣義的有機農業?
目前農業部畜牧處所制定的《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及《豬隻友善飼養系統定義及指南》,僅針對動物福利相關事項訂定飼養規範,而未限制化學肥料、化學農藥與基因改造技術的使用,所以並不符合有機農業的定義。
問:所有經過我國有機驗證合格的農產品都可以使用我國有機農產品標章嗎?
並不是所有經過有機驗證的農產品,都可以貼用我國有機農產品標章。依法規定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或是經我國驗證但原產地非台灣的有機農產品,不得貼用我國有機標章。
問:「有機轉型期農產品」和「有機農產品」差在哪?
由於從慣行農業轉型成有機農業生產時,農地土壤及水源需要2-3年的時間休養生息,所以法律定義這段期間為有機轉型期。不過,有機轉型期農產品在驗證標準與程序上,和有機農產品並無二致,必須符合同樣的驗證基準,而且抽查時也都不得驗出農藥等化學禁用物質。
問:一位農民可以同時通過有機驗證也加入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嗎?
可以。
撰文:賴怡伶
製圖:賴怡伶
延伸閱讀: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三、有機農業:指基於生態平衡及養分循環原理,不施用化學肥料及化學 農藥,不使用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進行農作、森林、水產、畜牧 等農產品生產之農業。
四、有機農產品:指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符合中央主管 機關訂定之驗證基準,並經依本法規定驗證合格,或符合第十七條第 一項規定之進口農產品。
十一、驗證:指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以私法契約約定,由驗證機構就特定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予以審查之過程。
第四條
主管機關應推廣採用農藝、生物、機械操作及使用天然資源之農業生產管理系統,並排除合成化學物質、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之使用,以符合友善環境要求之有機農業。
前項主管機關應推廣之有機農業,包含未經第三條第十一款驗證之友善環境耕作。
第四條
從事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友善環境耕作者,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者。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農糧作物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以下簡稱友善耕作團體)之審認,以確認該團體推廣之農法或耕作方式(以下簡稱推廣農法)符合友善環境耕作原則,並能落實對其登錄農民之稽核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推廣之農法符合下列原則者,得向本部申請審認為友善耕作團體:
(一) 維護水土資源、生態環境與生物多樣性,促進農業友善環境及資源永續利用。
(二) 農業生產過程不使用合成化學物質、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
三、申請友善耕作團體審認,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
(一)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章程影本。
(二) 與推廣友善環境耕作業務相關之組織與人員配置說明。
(三) 推廣農法之耕作基準或作業規範,其內容應包括生產環境條件、土壤肥培管理、病蟲害管理、雜草管理等。
(四) 登錄農民之稽核管理規範及農民清冊(格式如附件二)。
(五) 最近一年財務報表,新設立或登記之法人或團體得以財務計畫書替代。
(六) 最近一年對於推廣農法或登錄農民所為相關宣導或輔導紀錄。
(七) 其他因審查需求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及第五款所定文件,機關(構)及學校免附。
四、本部為辦理前點之審認,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消費者團體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協助辦理審查。
五、本部受理審查之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者,並將通過審認之友善耕作團體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及審認有效期間公布於本部農糧署網站。
六、前點所定審認有效期間自本部書面通知通過審認之日起三年。
審認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友善耕作團體得檢附第三點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文件向本部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三年;逾期申請者,應重新申請審認。
友善耕作團體經本部審認欠缺辦理業務能力者,不予核准展延。
七、經本部審認通過之友善耕作團體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 於本部指定之資訊系統登錄及維護施行其推廣農法之農民資料。
(二) 配合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要點業務查核。
(三) 推廣農法之基準或作業規範有異動時,於一個月內函報本部備查。
(四) 配合其登錄農民需求,開立當年度友善環境耕作證明文件,其內容應包括農民姓名、聯絡地址、土地地段地號、面積、作物別及登錄日期等)。
八、友善耕作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除以書面廢止其審認資格外,並自本部農糧署網站移除其名單:
(一) 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設立或登記者。
(二) 未依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規範落實管理其登錄農民或未依前點規定配合辦理相關事項,經本部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三)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部農糧署各區分署抽驗其登錄農民之田間、集貨場及市售農產品,於最近一次違規日起回溯一年之期間累計五次檢出禁用物質者。但經友善耕作團體查證其違規情節不可歸責於其登錄農民並經本部認可者,不予計次。
九、經本部審認通過之友善耕作團體,本部得予輔導協助。
十、本要點所定本部應辦理事項,由本部農糧署執行之。
相關文章
有任何想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