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2024年 5月
關鍵字:有機同等性、雙邊有機同等性、有機農業促進法、有機國際貿易、Organic Equivalence、Bilateral Organic Equivalence、Organic Agriculture Promotion Act
什麼是雙邊有機同等性?
由於各國對有機農業的規範與制度不同,為了讓國際間的貿易能夠順利進行,國跟國之間會比對、檢視對方國家的有機農業相關管理法規,協商後簽訂有機同等性相互承認之條約、協定或其他官方約定文件。
如此一來,兩國間就擁有「雙邊有機同等性」,也就是互相承認對方的有機規範與制度,能夠以有機的名義在對方國進行販售。
有機同等性以外的選擇-境外驗證
那麼,能夠從沒有簽署有機同等性協議的國家進口有機產品嗎?
根據《有機農業促進法》第17條,經過我國認證合格的境內或境外驗證機構,也可以在他們的認證範圍內,到沒有簽署有機同等性的國家、地區進行有機農產品驗證,驗證合格後就可以用有機的名義進口至臺灣及販賣囉!
在這邊要提醒大家,不管是透過有機同等性國家或境外驗證進口的農產品,雖然可於臺灣以有機名義販售,但皆不能使用我國的有機農產品標章!因為我國法規僅允許生產地在臺灣的產品使用臺灣有機農產品標章喔!
目前有8個國家與我國簽署有機同等性協議-英國為首個簽署的歐洲國家
歷時超過2年的有機法規比對及協商,113年5月22日農業部與英國簽署臺英有機產品相互承認瞭解備忘錄,完成有機同等性相互承認,成為我國第一個歐洲地區雙邊有機同等性國家。
截至113年5月30日,已與我國簽署雙邊有機同等性協議的國家有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紐西蘭、美國、印度(註1)、巴拉圭及英國,而主管機關也持續與其他國家積極洽談中。
註1:我國與印度已於110年10月完成交換簽署雙邊有機同等性信函,惟協議具體內容尚在研擬中。
撰文:阮英閔、林佑蓉修
製圖:阮英閔、林佑蓉修
編輯:湯雅雯
資料來源:農業部農糧署、《有機農業促進法》
補充資料:
2.臺英達成雙邊有機同等性相互承認 促進貿易合作深化農業交流
3.icon圖片來源:https://www.flatico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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