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字:有機驗證、友善環境耕作、友善耕作、有機農產品、有機農業、有機農業促進法、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審認要點
「有機驗證」與「友善環境耕作」兩個名詞皆受到國內法規的定義規範。依據《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只有經過有機驗證合格、或符合相關規定進口的農產品,可依「有機農產品」或「有機轉型期農產品」名義販售;友善環境耕作一詞參考依據《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審認要點》,以及《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友善環境耕作者之農法須符合有機農業耕作方式,並被登錄於農業部審認之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有機農業促進法》第四條中提到有機農業應包含未經驗證之友善環境耕作,將友善環境耕作納入有機「農業」共同推廣,但因友善環境耕作之農產品沒有經過有機驗證,因此不得以有機「農產品」之名義販售。「有機驗證」與「友善環境耕作」之比較整理如圖表。
欲更深入了解,敬請參考此篇「有機? 友善? 傻傻分不清楚」
資料日期:2018年5月30日、2017年5月5日
編譯、製圖:阮英閔
校稿:湯雅雯、洪嘉柔
參考資料:《有機農業促進法》、《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審認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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